C语言案件,c语言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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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清代文字狱之一的“明史案”,究竟是怎样的案件?

清代文字狱之一的“明史案”,究竟是怎样的案件?

明史案的主人公庄廷钱,浙江乌程(今浙江湖州)人。清兵人关后,庄廷钱购得前明天启朝大学士朱国桢所撰明史稿,并广聘名士增补天启、崇祯两朝史事,用自己名字刊行。

由于书中有诋毁贬斥清统治者的文字,所以不断遭到勒索,因***罢官的归安知县吴之荣勒索未成恼羞成怒,他设法购得初刊本,呈交法司。清统治者得知消息后,为压制一切公开的或潜在的反清行动或思想,遂兴大狱。凡刊刻、参校、藏书、售书者,以及失职之官吏,均株连治罪。至康熙二年(1663)五月十六日,因庄廷钱案被凌迟处斩百余人,诸犯妻子皆流徙。庄廷铑虽早死,仍被掘墓焚尸,父、兄弟数人均被斩,相关地方官员亦受重处,明史案成为清代牵连最广、规模最大的文字狱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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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有一位官员叫朱国祯,浙江湖州人,退休后在家写《明史》,这是一部从洪武写到泰昌(有一种说法是写到天启)朝的史书。

朱国祯死后,家人将这书稿卖给了同乡庄廷鑨。庄请人把书续完,补足了天启、崇祯朝的记录,连南明的也一起写完。因为事以朱国祯的书稿为基础,所以其自带明朝正统思想,写到明朝后期建州崛起时,对建州统治者使用了明朝册封的官爵,对与建州作战失败的明朝将领用同情的笔法,对投降建州的官员称为叛贼,同时在南明部分***用南明皇帝的年号,而不用当时在北京的顺治皇帝的年号。

顺治十二年,1655年,《明史》完成,不久庄病死,其父庄允城于顺治十七年,1660年刻印刊发,并请江南名士写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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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治十八年,1661年,有人告发,清廷大怒,最后惊动鳌拜,下令彻查。康熙二年,1663年结案,写书者被凌迟,作序、刻印、出版、贩卖、购买者全部处死,共处死70余人,家人发宁古塔,朱国祯家和庄廷鑨家极惨。金庸《鹿鼎记》开篇介绍了此案的详情。

这个案子,是清朝文字狱第一案。就像我们平常常说的那样,越是喝醉的人越说自己没醉。其实在朝代这里也是如此,越是窃取江山得国不正的朝代,就会越加剧对文字的掌控。

浙江乌程(今吴兴)南浔镇富户庄廷鑨,因病眼盲,想效仿历史上同为盲人的左丘明,著写一部史书。 但又匮于自己所知不多,便去买得前明-天启朝大学士朱国祯的明史遗稿,延揽江南一带有志于纂修明史的才子吴炎、潘柽章等十六人加以编辑。 书中仍奉尊明朝年号,不承认清朝的正统,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,并增补明末崇祯一朝事,直呼努尔哈赤为“奴酋”、清兵为“建夷”,全都是清朝所忌讳的。 该书定名为《明书》,书凡一百余卷,作为自己的著作,并请李令皙作序,题茅元铭、吴之铭、吴之熔、李涛、茅次莱、吴楚、唐元楼、严云起、蒋麟征、韦金佑、韦一围、张篙、董二酉、吴炎、潘柽章、陆圻、查继佐、范骧等十八人于其上,“卷端罗列诸名士,盖欲借以自重。故老相传,二百余人中,多半不与编纂之役”。 又说明此书是根据朱氏(即朱国祯)的原稿增删而成。庄廷鑨慕杭州举人查伊璜之名,擅自将其列入《明史》的参订名单,查伊璜得知后吓得心胆俱裂,为求自保,赶忙向学道检举告发,但学道并未在意此事。 顺治十八年,七月,归安知县吴之荣再次告发,此书终引起清廷关注,遂大兴文字狱,相关人等被捕杀殆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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